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地,如符合自住房地免稅要件,可享有課稅所得額新臺幣400萬元免稅額。惟出售房地權利範圍非為1/1(全)者,自住房地免稅額應按出售權利範圍計算,以避免一屋享有數個400萬元免稅額之不合理情形。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符合上述要件者,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但如果該自住房地是多人共有或個人出售部分持分,僅能就其出售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自住房地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