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惟營利事業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已與具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結清舊制年資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且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事,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該賸餘款及其利息應列為領回年度之收益。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ad5a2a7bd7b47c49f7fad2e277c2ec6
本網站使用cookies。使用我們的網站並同意隱私權政策,即表示您同意我們根據本政策內的條款使用cookie。如果您不同意,請按照說明停用,本網站的cookie即不會安裝於您的裝置上。了解更多請見 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