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所遺生前自益信託之農地,不得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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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經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委託人死亡,其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縱該農地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亦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的農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農地之價值。即遺產標的必須符合農地、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等3要件,才能免徵遺產稅。委託人將農地交付信託並約定以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之一,於完成自益信託登記後,土地名義所有權人已登記為受託人,是當委託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所繼承之遺產標的為對該農地享有移轉請求權,即信託利益之權利,故無法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規定。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cf8c6f53e9843d98cbd450f7d90f8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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