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長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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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長主要的職務為公司財務主管及會計主管,依主管機關函釋,財務部門主管及會計部門主管為證券交易法之「經理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公司經理人亦為公司負責人;因此,財務長因職務關係,對於公司負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主要法律責任說明如下。

  1. 公司法第23條:違反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公司業務執行,如違法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2. 公司法第34條:違反法令、章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或逾越規定權限,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民事賠償之責。
  3. 證交法第20條及第20條之1:依法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違反者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及依證交法第171條負刑事責任處刑並得併科罰金。
  4. 證交法第32條:公開說明書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與公司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及依證交法第174條負刑事責任處刑並得併科罰金。
  5. 證交法第157條:違反六個月內進行買賣股票因而獲利者,應將利益歸於公司。
  6. 證交法第157-1條:違反內線交易規定者,應對買賣相對人負民事賠償責任,及依證交法第171條負刑事責任處刑,並得併科罰金。
  7. 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觸犯不合常規交易罪、特別圖利罪或特別侵占罪,負刑事責任處刑並得併科罰金。
  8. 稅捐稽徵法第41、42、43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或匿報、短報扣繳稅捐者,或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者,負刑事責任處刑及併科罰金。
  9. 商業會計法第71、72條:製作或輸入不實會計資料、憑證、帳冊,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者,負刑事責任處刑,並得併科罰金。
  10.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移轉、變更、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等洗錢行為,負刑事責任處刑及併科罰金。
  11. 民法:財務長執行職務可能因故意或過失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民事賠償責任。
  12. 刑法:財務長執行職務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罪、侵占罪、圖利罪、洩漏工商秘密罪等,而有刑事責任。
  13. 其他:可能違反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反托拉斯法等,而有民事及刑事責任。

財務長的法律責任完全不亞於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長因掌握公司第一手資訊,當公司發生違法事項時,財務長首當其衝,會是第一個被政府行政機關或司法單位約談的對象,應負之法律責任無所遁逃,亦難全身而退,財務長必須要嚴正以對各種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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