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經核定後雖無應納稅款,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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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結算申報為決定全年度所得額之主要依據,營利事業如申報不實,將嚴重影響國家稅收,為督促營利事業誠實申報,只要短漏報所得,雖然加計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亦屬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同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27d685524934efeba64c180ffa872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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