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事業取得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用以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自溫室氣體排放量中扣除或用於抵銷溫室氣體超額量等用途,為稅法所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爰營業人移轉減量額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d4c032ed7344e438f8caff4a8b7ff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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