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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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第二點(二)2.(2)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仍有不足,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者,應於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明定。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22f83173d6447dd8048b18db8510d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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