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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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如向債務人一次收取數年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取得年度即為所得實現年度,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b8ea8d259ef42db957583cafe94bc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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