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特定股權,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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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適度放寬部分規定,修正重點之一,是原以「公司淨值」做為股權價值的計算基準,如果被投資事業可合理客觀衡量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或有其他可證明市價的資料,可以按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計算資產價值,讓是否符合「50%以上價值來自境內房屋、土地」的認定條件,更為客觀並貼近實際情形。重點之二,是放寬個人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交易所得中,屬被投資事業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的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12c6543d796431488c5ea056701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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