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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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向買方或賣方收取之仲介報酬屬執行業務收入,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現行一般經紀人為20%)計算必要費用。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06e8441c131441abfa4764f744237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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