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納稅義務人於出售自住房地,並於2年內重購新屋,無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出售屋及重購屋皆符合自住房地要件者,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惟經核准案件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會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額。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bf4cce787a14b6db0362fd55f8e3f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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