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無論是信託契約成立時就約定享有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或者是原本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嗣後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均應課徵贈與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5a584cb7ab94b98afe432a2ad2ebb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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