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提供公開資訊無法做為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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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僅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得免議。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準備下列資料: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 供稽徵機關通知補正或函復辦理結果 )。二、被檢舉者資料( 檢舉個人: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檢舉公司或商號:被檢舉公司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等( 例如:訂購單、送貨單、付款證明、信用卡簽單、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 ),以供受理之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26702707a3c44dea53ff595596af8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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