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房屋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自移轉日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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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2)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113年7月1日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 下稱2.0新制 ),於114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參考地價稅按年課徵規定,將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比照地價稅基準日之規定,定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以115年期房屋稅為例,該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為115年2月28日,課稅期間為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 ),倘房屋移轉,後手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即為該年期之納稅義務人。另該部71年2月4日台財稅第30726號函釋,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7f1047f7e8a4e87ae12c17c9c8f6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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