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出口貨物價格應以輸出許可證所列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
另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申報「禮物、贈品、樣品、調換、賠償、廣告品等」時,即使發票載明「NCV」(無商業價值,No Commercial Value,下同),亦應申報其實際價格,不得申報「NCV」、「FOC」(免費,Free of Charge)或「0」。
準此,縱使出口貨物無買賣交易事實,該貨物價格仍應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不得因未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