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一、核實減除:提示出租期間之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明文件據實減除。
二、按比率減除: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則按租賃收入的43%計算必要損耗及 費用。
補充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提供社會住宅使用、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等,尚可享有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租稅優惠:
| 適用法令 | 住宅法第15條 | 住宅法第23條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 |
| 出租對象 | 接受政府各項租金補貼者 | 供社會住宅使用者 | 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 |
| 每屋每月免稅額度 | 新臺幣(下同) 1萬5千元 | 1萬5千元 | 6千元 |
| 超過免稅額度部分未能檢附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者,按租賃收入比率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 43% | 60% | 超過6千至2萬元部分:53% 超過2萬元部分: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