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金收入,符合條件享有所得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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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一、核實減除:提示出租期間之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明文件據實減除。
二、按比率減除: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則按租賃收入的43%計算必要損耗及 費用。

補充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提供社會住宅使用、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等,尚可享有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租稅優惠:

適用法令住宅法第15條住宅法第23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
出租對象接受政府各項租金補貼者供社會住宅使用者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
每屋每月免稅額度新臺幣(下同)
1萬5千元
1萬5千元6千元
超過免稅額度部分未能檢附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者,按租賃收入比率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43%60%超過6千至2萬元部分:53%
超過2萬元部分:43%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1211ac0d8c24ebe8d41156b1031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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