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税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者為限。但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f214e7c010347508e8863048c8862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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