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實務上受託人因受控外國企業(CFC)編製財務報表及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時程較長,或需時取得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並經個人戶籍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之文據,可能無法於信託所得申報期間屆滿前取得前開相關文據,財政部爰於今(4)日核釋,受託人得以CFC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為準,辦理前開信託所得申報;嗣CFC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稽徵機關確認後之金額與該自結盈餘數不同時,受託人應於孳息受益人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檢附上開相關文件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並通知孳息受益人更正後之CFC營利所得或投資收益資料。受託人依前述規定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者,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