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將輔導並核定連鎖加盟飲料店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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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立法理由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交易多屬零星或具季節性,且家數眾多,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規定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惟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仍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每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下之飲品業小規模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輔導並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7352211dd8e4cc19d6c64542e4541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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