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又同法第5條第2款明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此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交換,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相等時,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依前揭規定係屬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情形,其差額應課徵贈與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即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