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應留意繼承人扣除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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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遺產稅制設有親屬扣除額,給予遺產免徵遺產稅的法定權益,但繼承人拋棄繼承者,不適用相關扣除額,又倘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之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中扣除56萬元(以繼承發生日114年為例),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由此,繼承人年紀愈小,可自遺產扣除金額愈多,但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因此規定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之卑親屬繼承者,扣除金額僅能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扣除金額為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c966cf5c04a4632a1e7884967614d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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