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都應該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也就是說,實體店面只要有對外營業、收取價金的事實,就算是還沒正式開幕的試營運階段,也應該在開始對外試營運前辦理稅籍登記,否則被國稅局查獲或被人檢舉,且未依限補辦者,除處最少3,000元,最高30,000元的行為罰,若有漏稅,還會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e3434e0850842dfb21a01d9aae61e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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