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我國製成之產品外銷,於出口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因故退貨復運進口申請免稅,其實際進口貨物必須為原出口貨物,且進口報單申報資料應與原出口報單內容一致,海關始得依關稅法第57條規定免徵相關進口稅費。
海關近日受理此類免稅申請案件,卻查獲復運進口貨物申報為某品牌「味噌口味」泡麵,實際經查驗後為「泡菜口味」,與進口報單內容不符,亦與原申報出口報單不同,不僅無法免稅,還須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44條及相關規定追徵所漏稅費並予以處罰。此外,若虛報進口貨物涉逃避管制者,海關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依第36條第1、3項規定,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併沒入其貨物,恐致更不利益結果,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