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自當年期起按首日使用情形適用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竹北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士事務所

審計服務 / 稅務服務 / 工商登記服務 / 帳務輔導服務
新創公司輔導服務 / 公開發行公司輔導服務 / 公司治理及ESG永續服務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房屋稅起,房屋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且全年期未再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當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年期起按首日使用情形適用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d4283a064534c8f8cc05f8606a91f01

Wordpress網站維護: 雲橙工作室

本網站使用cookies。使用我們的網站並同意隱私權政策,即表示您同意我們根據本政策內的條款使用cookie。如果您不同意,請按照說明停用,本網站的cookie即不會安裝於您的裝置上。了解更多請見 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