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攜帶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國境應向海關誠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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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3、4條規定,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逾限額之現金等物品,應向海關申報。現金部分,逾新臺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或其他外幣等值1萬美元者,另依規定,申報之新臺幣及人民幣如超逾上開限額,應予以存關退運;至非現金部分,黃金價值逾等值2萬美元,無記名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以及其他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之鑽石、寶石、白金等貴重物品,均應依規定,於出、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超過限額或申報不實部分,將予以沒入或處以相當於超過限額或申報不實之罰鍰。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5da6cbd08774d45abf0d05fc09aac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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