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記帳士法第13條規定,記帳士之專屬業務包括1.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2.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3.受理稅務諮詢事項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及5.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如未具資格而擅自執行上開1~4項業務,該執業者可能面臨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受處分達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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