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加計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及減除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損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後之稅後純損金額。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ef6089f34f448a6a6fa4b1c79ed63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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