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利用行政救濟期間意圖脫產,財產立即實施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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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若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時,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為稅捐保全。

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間出售房地,但在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因列報不符合規定的免稅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新臺幣140餘萬元。甲君收到稅單後申請復查,但稽徵機關同步查得其正在辦理名下另外2筆不動產的移轉過戶,意圖利用行政救濟期間脫產。考量甲君名下除刻正辦理移轉的2筆不動產外,僅有少數股票、投資及銀行存款等高流動性資產,為防範其變現脫產,立即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及時扣押其存款及債權,同時查封正在出售中的不動產,成功阻斷其買賣交易。甲君為能順利完成過戶交屋,最終同意繳清全部稅款,案關稅收順利徵起。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f480fd5b6a04ba999c5edd3b5ddd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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