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旦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即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予他人,贈與行為即成立,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贈與價額。
倘原要保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且變更後之要保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則該贈與之保單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繼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d60479b60e14944a8cc335918af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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