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以實際發生者為限,且按支出性質正確歸屬費用或資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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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專案認定者外,不予認定;同準則第77條、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應將該支出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依其效能所及年限分攤折舊費用。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bf2b9353799459caeb1da54b7b258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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