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全球化及國際化趨勢下,國內跨國企業為集團營運綜效,會派員駐外服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基於企業個體慣例,營利事業應向關係企業收取相對合理的服務報酬,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是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相關人事費用,包括員工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差旅費等,應符合真實、必要及合理性,除須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應進一步證明員工從事工作須與公司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始可核實認列相關人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