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我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符合CFC適用範圍( 含符合豁免規定者 ),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未能依限檢附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 114年6月30日 )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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