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抽獎活動支出,應注意列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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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及抽獎活動,列報相關成本( 費用 )及所得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勞動部規定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苦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而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營利事業若以自行生產之產品或購入之存貨轉為抽獎活動之禮品,該筆支出已轉列為其他費用,該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不得再重複列報於成本。


三、營利事業收到往來廠商出資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應列入其他所得,並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至於贊助往來廠商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則應列報為交際費,並應注意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規定。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9dc0a6c0d314beeb96580043202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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