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介紹或協助國內廠商向國外供應商進口原料、設備等,雖自國外廠商取得外匯佣金或外匯收入款證明文件,惟其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其提供勞務取得之外匯收入不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適用條件,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30a0be52dbe44d98e825c53d830bb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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