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增訂第48條之2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內據實傳輸,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d47dcd621314d94ba462b40920156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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