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 下稱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 )申請「 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 」,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發布「 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 」,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條件,114年度申請期限將於12月31日截止,請有意願業者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放寬後規定如下:
一、擴增申請適用對象:除醫院、診所外的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修正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 諮商 )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將原提出申請年度「前三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縮短為提出申請年度的「 前一年度 」,即可提出申請。
三、明定申請時程: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 或依法展延 )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均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