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取得分潤收入,達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竹北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士事務所

審計服務 / 稅務服務 / 工商登記服務 / 帳務輔導服務
新創公司輔導服務 / 公開發行公司輔導服務 / 公司治理及ESG永續服務

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釋明網紅若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銷售,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e55da4a926d4dccaa2c7de816b5d96e

Wordpress網站維護: 雲橙工作室

本網站使用cookies。使用我們的網站並同意隱私權政策,即表示您同意我們根據本政策內的條款使用cookie。如果您不同意,請按照說明停用,本網站的cookie即不會安裝於您的裝置上。了解更多請見 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