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適用零稅率,惟網紅營業人主張於境外平臺提供表演勞務取得該平臺分潤性質收入,係源自於境外觀眾收看適用零稅率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及第11條之1規定,除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所提供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以資辨識收看觀眾屬境外來源( 例如:平臺結算報表、後台顯示之國家/地區別觀看或收益報表、付款入帳憑證等 ),據以正確區分適用稅率;倘未提出足資證明文件,無法據以認定屬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者,應按應稅規定辦理,以免申報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