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被繼承人所遺有不同類型的股票,其應收股利及遺產或所得的認定基準如下: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以「除權(息)交易日」為準。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持有的股票發行公司已經公告除權或除息基準日(即除權息交易日),而該基準日係在死亡日之前(含當日),表示領取股利的權利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確定。
二、未上市、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以「股東會決議基準日」為準。若該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並未決議公告除權基準日,則以股東會決議訂定分派該項股票股利的發放日為基準日。
三、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或「繼承人的所得」,關鍵在於權利取得的時點與死亡日的先後順序。若上述各類型股票的基準日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含當日),該筆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如基準日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該股利不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屬於繼承人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