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下列步驟判斷是否應送交國別報告,即能順利完成填報:
一、營利事業之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內,且前一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超過新臺幣270億元,應由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
二、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指定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成員(下稱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或瑞士,且符合前開國家應送交國別報告標準者,將由其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透過資訊交換方式送交國別報告。
三、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非位於前述二所列之國家,但符合其居住國或地區應送交國別報告標準者,應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惟國內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總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則可免送交國別報告。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74fa834204f4015b2dc508b3185d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