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長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要備齊財務報表,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進行稅務申報,包括營業稅、所得稅扣繳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等;若稅務申報中有任何問題,遭遇稅務機關函詢及要求查核,可能小則補稅輕罰即可,重則再加巨額罰款,甚至移送檢調機關以逃漏稅捐罪偵辦,不當處置後果將非常嚴重;所以,財務長在面對稅務機關時,必須得謹慎處理。
一、確認應申報稅額是否屬於核課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的核課期間為:
(一)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二、配合稅捐機關進行調查:
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公司應配合稅捐機關:
(一)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不得拒絕。
(二)稅捐機關應於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提送完全之日起,三十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得延長發還時間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三、與稅捐機關進行協商:
依稅捐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以下情形可主動與稅捐機關進行協商,盡力爭取最小稅務負擔:
(一)於審查階段中,就課稅事實之認定或證據之採認,有協談必要者。
(二)稅捐核定後,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之案件,就核定內容有協談必要者。
(三)復查或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案件,對課稅事實之認定或證據之採認,徵納雙方見解歧異者。
(四)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程序或理由,顯與有關法令規定不符者。
(五)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有協談必要者。
(六)其他稅務案件,有協談必要者。
四、善用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機制: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五、進行稅務案件行政救濟:
(一)申請復查: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有補繳稅者),或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無補繳稅者),向原處分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復查。
(二)提起訴願: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自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部依法提起訴願。
(三)提起行政訴訟第一審:自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審: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財務長在面臨稅務機關調查人員函詢或調查,深怕公司遭到鉅額補稅甚至處罰,均會感到戒慎恐懼或不知所措,除了可與負責簽證的會計師進行討論外,最重要的還是要迅速釐清需補稅的內容究竟屬於事實認定不同、法律解釋不同、帳務錯誤、稅捐規避或是逃漏稅?是否應補稅及其產生的法律效果將有很大的差異;建議財務長除了需要先進行內部審核外,也應善用外部與稅務機關進行協談的機制,以降低公司的稅務風險,爭取最小稅負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