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的查核技術隨著逐漸高度AI數位化,並透過跨部會資料連線( 如金管會、經濟部、地政機關、金融機關 )進行大數據選案。在境內營運與財務操作上,必須嚴格區分「 逃漏稅 」、「 稅捐規避 」與「 合法節稅 」的界線。
一、逃漏稅的絕對紅線
逃漏稅不僅會面臨本稅的補繳與高達數倍的漏稅罰鍰,更涉及《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的刑事責任( 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境內常見的逃漏稅高風險行為:
- 虛開發票與買賣發票:
- 企業為了美化財報或虛增營業成本以降低營業稅與營所稅,向無實際交易的虛設行號購買統一發票;國稅局可透過「 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系統 」進行比對,只要上下游金流與申報金額對不上,極容易被揪出。
- 隱匿營收與兩套帳:
- 利用負責人或員工的私人銀行帳戶收取公司貨款( 即俗稱的「 外帳 」或「 股東往來 」隱匿 ),刻意漏報銷貨收入。
- 虛報薪資或浮報費用:
- 利用人頭( 如已離職或未實際任職之親屬 )虛報薪資費用,或將與公司業務無關的私人消費( 如家庭旅遊、私人奢侈品、非公務用車輛 )列報為公司費用。
二、稅捐規避與「 實質課稅原則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已將「 實質課稅原則 」明文入法。企業或高資產人士若濫用法律形式,刻意製造異常的交易安排來規避稅負,國稅局有權「 穿透 」表象,依據實際的經濟實質重新調整並補稅。常見的稅捐規避爭議與查核重點:
- 濫用「境內投資公司」進行股利與財富移轉
- 設立國內投資公司是企業主進行股權集中與傳承的常見手法。依據《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 避稅爭議:許多高資產人士在即將獲配鉅額個人股利前,刻意成立空殼投資公司,將個人持股「 左手換右手 」低價轉讓或作價投資給該公司。將原本個人最高28% ( 分離課稅 )股利所得,轉換為投資公司的免稅所得。
- 實質課稅調整:若該投資公司缺乏實質營運場所、無真實員工,且設立時點與交易動機顯然只是為了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國稅局可能將依實質課稅原則,將這筆股利視為個人的實質所得予以補稅。
- 關係人交易與非常規的資產作價
- 企業在進行內部組織重組或資產移轉時,若將不動產、專利權或股權以顯然不合理的低價或高價賣給關係企業或大股東,藉此創造虧損或轉移利潤。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進行「 非常規交易 」的所得調整。


三、境內企業可享受的合法租稅優惠
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政府提供了多項鼓勵企業升級與投資的租稅優惠。財務長應妥善運用這些優惠政策。
- 《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方案
- 研發投資抵減(第10條): 企業實質投入研發的經費,可選擇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的15%,或分三年抵減10%。
- 智慧機械、5G 系統、資安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投資抵減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第10-1條): 為鼓勵企業數位轉型,投資於上述設備達一定金額(100 萬至20億元內),可享有當年度5%或分三年3% 的營所稅抵減。這對於製造業與積極導入科技升級的企業是一大福音。
- 實質投資免徵5%未分配盈餘稅(第23-3條): 企業若將當年度盈餘保留在公司,並於次年起三年內,將資金「 實質投資 」於廠房、設備或軟體達 100 萬元以上,該筆投資金額即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免徵 5% 的加徵稅款。
- 《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
- 只要公司具備完善的會計帳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申報,即可將前 10 年內經國稅局核定的虧損,從本年度的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所稅。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加薪與增僱優惠
- 若企業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調高基層員工薪資,或是增僱24歲以下/ 65 歲以上之員工,其增加的薪資支出可依175%或200%比例( 依最新修法進度而定 ),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併購的免稅與緩課優惠(《企業併購法》)
- 當企業進行國內的合併、分割或收購時,只要符合企併法的相關規定,即可免徵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且相關的不動產土地增值稅可記存( 暫緩繳納 );對於取得股份的股東,亦有相關的股利所得緩課機制。
財務長在進行境內的租稅規劃,已無法依賴單純的「 改帳 」或「 創造紙上公司 」,必須回到「 商業實質 」,包括合理的交易安排,並善用各種租稅優惠政策,才能夠有效降低租稅成本,提升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