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扣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最高新臺幣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若有房屋,則不適用該扣除額。
財政部於113年12月3日發布令釋,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在外租屋需求的5種特殊情形,其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e10ebd139c54cc991e6a129a9f80a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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