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注意!!交易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折讓,一律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據實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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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形,應由賣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下稱電子發票折讓單 ),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00288c559db4e7c9aaf81f1b8da8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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