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節能電器退稅優惠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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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節能減碳目標及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總統於114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條文(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適用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止。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凡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買受人可於購買日(即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以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10f4e0af35a4c7db141fa6f28c4c1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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