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符合下列各項要件,出售房地之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只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4428e2f144f48619dcb95d14084e9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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