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留意身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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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於遺產稅申報時,每人得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693萬元,惟被繼承人非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或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不適用該項扣除規定。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0566aa6deab4e2e879daa6f255de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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