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繳稅方式 | 說明 |
| 延期繳納 | 於繳納期間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延期繳納期間不加計利息。 |
| 分期繳納 | 1.申請要件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最長3年。 2.利息計算 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
| 實物抵繳 | 1.申請要件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若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需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2.抵繳標的 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
| 存款繳納 | 1.申請要件 依財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規定,繼承人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2.申請標的 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