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課稅年度死亡,其所得仍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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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為納稅義務人時,應將死亡者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年度中死亡並經除戶登記者,其當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無法透過納稅義務人(生存配偶)以認證憑證或臨櫃申請併同提供,繼承人可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具死亡者之除戶謄本等證明文件,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就近至任一國稅局申請查調死亡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862ed3b10614922a51a7fa628139d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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