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規定,金管會修正發布「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將使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更透明、更具比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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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 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 」( 以下簡稱IFRS 18 )規定,修正下列規定:  
(一) 損益表收益與費損分類方式調整:
1. 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並考量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除包括移轉商品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外,亦可能包括特定主要經營活動所產生之收入及成本,爰修正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之定義,另新增或刪除某些小計項目,例如:新增「 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 」、「 營業損益 」、「 籌資前稅前損益 」等小計,刪除「 其他收入 」、「 財務成本 」等單行項目。


2. 此外,企業必須判斷自身主要經營活動範圍,例如:以提供融資為主的金融機構,其借款產生的利息收入應分類於營業種類,與一般企業須將利息收入分類於投資種類不同;或以投資為主的投控公司,其投資不動產或金融商品相關的損益應分類為營業種類,以符合其營業特性。


(二) 增加「 營業費用 」分類方式之彈性:現行編製準則規定企業應採「 功能別 」方式分類營業費用( 例如:按銷售、管理、研發等功能分類 ),本次修正後改為原則以功能別為主,企業也可以選擇採「 性質別 」( 例如:按員工福利、折舊、攤銷、減損等性質分類 )或功能別及性質別二者並用。企業可依自身營運特性選擇最適合的方式呈現。


(三) 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小幅修正:                                              
1.明定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報商譽。
2. 因應損益表分類改變,同步修正現金流量表格式。


(四) 增加附註揭露:新增應於附註揭露減損損失、存貨沖減等性質別費用資訊,此外,應揭露管理階層自訂的績效衡量指標( MPM )相關資訊,例如:公司若於法說會公開文件使用「 調整後營業利益 」、「 EBITDA 」等指標,需於財報附註中清楚說明其計算方式與調整項目,以避免投資人誤解。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602060001&toolsflag=Y&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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